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2號
上 訴 人 蔣祖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
守信、被上訴人許守德間因本院107年度金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參佰壹拾陸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
肆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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