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20號
TPDV,107,重訴,720,2018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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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72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張書韻
被   告 元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誌
 
被   告 林双慧
      張瓊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伍拾參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就附表所示產品約定以本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第19條(見本 院卷第15頁)在卷可稽,故本院自有管轄權。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元記食品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7月24日邀同被告張育誌林双慧張瓊分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 定於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得循 環動用。被告元記食品有限公司於106年10月27日向原告借 款5,000,000元,借款期間為106年10月27日起至107年4月27 日止,利率依華南銀行之臺北金融業拆款三個月定盤利率加 碼3.62%計算,目前為依年息4.27778%按月計付(下稱為第一 筆借款)。復於107年2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借款 期間為107年2月27日起至107年8月24日止,利率依華南銀行 之臺北金融業拆款三個月定盤利率加碼4.092%計算,目前為



依年息4.74978%按月計付(下稱為第二筆借款)。有逾期給付 時,於逾期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詎被告元記食品有限公司之第一筆借款已於107年4月27日到 期,迄今尚欠3,539,268元未受清償;第二筆借款僅繳納利 息至107年4月30日,迄今尚欠5,000,000元未受清償,共計 尚欠8,539,268元。依授信契約書第7條第1項、第7項及第8 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被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 元記食品有限公司自應清償其所積欠之款項。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 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4份、催告書8份、放款戶 帳號資料查詢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1 頁至第43頁、第87頁至第93頁),核屬相符,已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 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 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 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 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 債務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 例要旨參照)。被告元記食品有限公司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 ,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揆諸上開法律明文,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又被告張育 誌、林双慧張瓊分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 ,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85,546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期別:民國)
┌──┬──────┬───────┬──────┬────────────┐
│編號│項目 │計息本金 │利息請求期間│違約金請求期間及計算方式│
│ │ │ │及計算方式 │ │
│ │ │ │ │ │
├──┼──────┼───────┼──────┼────────────┤
│01 │借款 │3,539,268元 │自107年5月1 │自107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 │
│ │5,000,000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 │
│ │ │ │止按年息 │4.27778%之10%;逾期超過6│
│ │ │ │4.27778%計算│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4.27│
│ │ │ │之利息。 │778%之20%計算違約金。 │
├──┼──────┼───────┼──────┼────────────┤
│02 │借款 │5,000,000元 │自107年5月1 │自107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 │
│ │5,000,000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 │
│ │ │ │止按年息 │4.74978%之10%;逾期超過6│
│ │ │ │4.74978%計算│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4.74│
│ │ │ │之利息。 │978%之20%計算違約金。 │
├──┼──────┼───────┼──────┼────────────┤
│合計│ │8,539,268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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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記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