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665號
TPDV,107,重訴,665,2018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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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5號
原   告 李國颯
 
被   告 黃雅婷
      立詳法律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 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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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