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黃佳惠
被 告 尊農畜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吳東儒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兼被告 林欽能
駱季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0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臺灣金門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上 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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