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為一定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8號
TPDV,107,訴,78,201807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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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好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少康
 
上 訴 人 悅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蜜絲
上 訴 人 播音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一
上 訴 人 廣播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華潔
被上訴人  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樹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78號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據之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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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播音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播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悅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好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