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16號
參 加 人 吳蔡月娟
代 理 人 楊俊鑫律師
上列參加人聲請就原告張仕其與被告江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為訴訟參加,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參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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