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59號
TPDV,107,訴,1159,2018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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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159號
原   告 朱仁峯
 
被   告 大瀚環球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璋
被   告 大瀚環球商務中心有限公司敦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彰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
27日所為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判決主文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大瀚環球商務中心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 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7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新臺幣 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前揭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宣示得假執 行,爰依職權為原告得假執行之宣告,並依職權酌定被告大 瀚環球商務中心有限公司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之宣告如主文所示。並於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補充「本判決所 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大瀚環球商務中心有限公司如預供相 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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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瀚環球商務中心有限公司敦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瀚環球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