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7年度,97號
TPDV,107,法,97,2018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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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林偉澤財團法人台灣林登山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
      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林登山社會福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林登山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林登山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林登山社會福利 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於民 國85年9月30日以北市社二字第5494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 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7年1月1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 記簿第76冊第61頁第1954號)。而財團法人台灣林登山社會 福利基金會於107年5月24日經第8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 改其捐助章程第3條、第10條、第13條、第19條、第20條, 報主管機關經准予變更,並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檢 具相關文件,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三、查,聲請人聲請上開事項,業據其提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 對照表、107年度第8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簿、衛 生福利部107年6月8日衛授家字第1070010858號函及法人登 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林 登山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之對照表所示,與財團 法人之立法精神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 ,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件:
┌────┬───────────────┬───────────────┐
│條次 │修 正 前│修 正 後│
├────┼───────────────┼───────────────┤
│第 三 條│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為目的,辦理│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為目的,辦理│
│ │下列各項目的事業: │下列各項目的事業: │
│ │一、關於急難救助事項。 │一、關於急難救助事項。 │
│ │二、關於災害救助事項。 │二、關於災害救助事項。 │
│ │三、關於醫療補助、捐贈醫療設備│三、關於醫療補助、捐贈醫療設備│
│ │ 或醫學研究及舉辦醫療服務事│ 或醫學研究及舉辦醫療服務事│
│ │ 項。 │ 項。 │
│ │四、舉辦或捐贈各項社會慈善公益│四、舉辦或捐贈各項社會慈善公益│
│ │ 事業: │ 事業: │
│ │ 1.孤兒殘障扶助。 │ 1.孤兒殘障扶助。 │
│ │ 2.老人福利。 │ 2.老人福利。 │
│ │ 3.貧病救濟。 │ 3.貧病救濟。 │
│ │ 4.社會福利救助。 │ 4.社會福利救助。 │
│ │五、獎助清寒學生、文化、教育、│五、獎助清寒學生、文化、教育、│
│ │ 體育、學術研究及出版等之作│ 體育、學術研究及出版等之作│
│ │ 業事項。 │ 業事項。 │
│ │六、捐助政府或私人公益機構有關│六、捐助政府或私人公益機構有關│
│ │ 慈善之計劃及活動。 │ 慈善之計劃及活動。 │
│ │前項辦理社會福利之支出,不得低│前項辦理社會福利之支出,不得低│
│ │於全年基金孳息及其它經常性收入│於全年基金孳息及各項收入總額之│
│ │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百分之六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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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如│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如│
│ │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
│ │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
│ │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惟│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惟│
│ │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
│ │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 │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 │。 │




│ │(一)章程變更,但有民法第 62 條│(一)章程變更,但有民法第 62 條│
│ │或第 63 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或第 63 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
│ │院為必要之處分。 │院為必要之處分。 │
│ │(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
│ │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
│ │(三)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三)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
│ │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十四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
│ │,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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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秘書及會計各│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襄助處理董事│
│ │一人,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由董│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
│ │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議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置│
│ │,並得視業務需要置事務員若干人│主任、顧問及會計各一人,由執行│
│ │,由執行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
│ │聘任之。 │ │
├────┼───────────────┼───────────────┤
│第十九條│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具│本會應於每年一月底前、造具下列│
│ │年度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提│書表提經董事會議通過審定後,連│
│ │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同會議記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
│ │備。 │一、業務計劃書。 │
│ │ │二、年度預算書。 │
│ │ │三、職員名冊。 │
│ │ │四、員工待遇表。 │
├────┼───────────────┼───────────────┤
│第二十條│本會應於每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本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造│
│ │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提經董事會│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會議審定後,│
│ │會議通過審定後,連同會議記錄送│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 │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業務執行報告書。 │
│ │一、本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決算書。 │
│ │二、決算書。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
│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
│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五、基金變動報告書 (基金有所異│
│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 動時造報)。 │
│ │六、財產目錄。 │六、財產清冊。 │
│ │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七、執業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
│ │ 核或財務報告書。 │ 財務報告書。 │
│ │ │八、登記基金存款證明文件 (結至│
│ │ │ 結算申報年度終結日 12 月 │
│ │ │ 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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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