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7年度,111號
TPDV,107,法,111,201807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林信和即財團法人信義公益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信義公益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信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信義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信義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信義公益基金會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衛生福利部民國104年5月5日部授家 字第1040008977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 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27冊、第45頁第3073號)。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一屆第八次董事會決議,補充 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 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信義公益基金會捐助 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信義公益基金之設立精神並不 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 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