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181號
TPDV,107,婚,181,2018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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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181號
原   告 蘇杜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楓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
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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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