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885號
TPDV,107,司聲,885,2018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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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鑫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萡
聲 請 人 吳凌毓
共同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相 對 人 上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令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06年 度訴字第320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30,700元。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0,7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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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