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826號
TPDV,107,司聲,826,201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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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 對 人 張雯玲  原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3             樓
 
      唐政道  原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即臺北市○○ 區○○路000巷0弄00號3樓寄發債權讓與通知,經郵務機構 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存證信函 、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 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訪查,相對人均未居住於 上址,且不知去向,有該分局於民國107年7月3日北市警信 分刑字第1076010542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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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