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陳平家
代 理 人 劉師婷律師
相 對 人 承沛紙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蘇月嬌
法定代理人 馮嘉慧
劉春成
劉子碩
劉芳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
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劉子碩(原名劉錫欽)」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子碩(原名劉錫卿)」。原裁定理由欄二關於聲請本院以「97年度執全字第185號假處分執行案件強制執行在案」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度執全字第158號假處分執行案件強制執行在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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