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347號
聲 請 人 鄭宇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鄭宇惠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內蓋用之印章形式
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