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2460號
TPDV,107,司票,12460,2018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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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460號
聲 請 人 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紘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真愛交通有限公司黃文明江長正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真愛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文明江長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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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真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