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2207號
TPDV,107,司票,12207,20180724,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207號
聲 請 人 健新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系爭本票二紙(票號:FC0000000、FC0000000)之票面
  金額及請求本票裁定之金額數額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新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