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207號
聲 請 人 健新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系爭本票二紙(票號:FC0000000、FC0000000)之票面
金額及請求本票裁定之金額數額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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