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1923號
TPDV,107,司票,11923,2018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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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923號
聲 請 人 玖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緯
 
 
相 對 人 陳菁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6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 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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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11923號 │
├──┬───────┬─────┬───────┬───────┬──────┤
│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 │
│ │ │(新臺幣)│ │ │ │
├──┼───────┼─────┼───────┼───────┼──────┤
│001 │104年5月13日 │37,000元 │106年7月31日 │106年7月31日 │CH0000000 │
├──┼───────┼─────┼───────┼───────┼──────┤
│002 │104年5月13日 │37,000元 │106年8月31日 │106年8月31日 │CH0000000 │




├──┼───────┼─────┼───────┼───────┼──────┤
│003 │104年5月13日 │37,000元 │106年9月30日 │106年9月30日 │CH0000000 │
├──┼───────┼─────┼───────┼───────┼──────┤
│004 │104年5月13日 │37,000元 │106年10月31日 │106年10月31日 │CH0000000 │
├──┼───────┼─────┼───────┼───────┼──────┤
│005 │104年5月13日 │37,000元 │106年11月30日 │106年11月30日 │CH0000000 │
├──┼───────┼─────┼───────┼───────┼──────┤
│006 │104年5月13日 │47,477元 │106年12月31日 │106年12月31日 │CH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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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玖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