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821號抗 告 人 石俞婕(原名石旻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仕育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0日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82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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