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0821號
TPDV,107,司票,10821,2018071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821號
抗 告 人 石俞婕(原名石旻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仕育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7年6月20日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82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