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71號
TPDV,107,司拍,371,201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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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尤仲瑜
相 對 人 洪王英如
關 係 人 鉦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鉦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銘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擔保關係人即債務人 鉦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鉦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洪 銘科(原名洪允科)一切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101 年9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 幣(下同)500萬元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並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洪銘科於101年10月11日向聲請人 借款200萬元,債務人鉦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10月1 日向其借款300萬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償還,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詎債務人自106年1 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未清償,依上開約 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尚各積欠本金1,582,570元、2,366,791 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變 更借款契約書、分期償還債務切結書、催告書、支付命令及 假扣押裁定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7年6月25日(發文日 期)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 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迄未為陳述,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 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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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鉦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