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67號
TPDV,107,司拍,367,201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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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相 對 人 陳許火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9 年7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 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6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0元,借款 期限為7年,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 7年7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迄尚欠本金14,472,955元及約 定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催告存證 信函、郵件執據、借據等件影本為證。
四、經本院於107年6月23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迄 未見表示意見,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 21 條第 2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裁 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 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 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 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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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