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60號
TPDV,107,司拍,360,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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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葉乃源
相 對 人 陳中鼎
關 係 人 鄧麗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 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27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關係人鄧麗 珊對聲請人所負借款等一切債務之清償,於100年1月25日、 105年6月17日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清償,就 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萬元、 477萬元、723萬元之第一、二、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 請人;就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2400萬元、234萬 元、846萬元之第一、二、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 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4年3月16日、104年8月19日、105年6 月20日各向聲請人借款8400萬元、900萬元、3600萬元,合 計1億2900萬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全部 債務即視為到期。詎相對人自107年2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本息,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尚欠之本金1 億666萬5939元及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 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貸款契約書、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存證信函等件影本 為證。且本院於107年6月12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關 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關係人迄 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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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