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775號
TPDV,107,司促,9775,201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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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7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參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
  .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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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