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466號
TPDV,107,司促,9466,20180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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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4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高德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英傑黃蔡玉花黃英才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黃蔡玉花黃英才,於強制執行相對
  人黃英傑財產無效果時,應「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應
  釋明請求原因事實)。
二、上開一、所示,相對人黃蔡玉花黃英才所負責任若非「連
  帶」給付,屬於一般保證人責任,請具狀將該部分聲明及督
  促程序費用部分聲明,予以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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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