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4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高德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英傑、黃蔡玉花、黃英才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黃蔡玉花及黃英才,於強制執行相對
人黃英傑財產無效果時,應「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應
釋明請求原因事實)。
二、上開一、所示,相對人黃蔡玉花及黃英才所負責任若非「連
帶」給付,屬於一般保證人責任,請具狀將該部分聲明及督
促程序費用部分聲明,予以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