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鎌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巧倫
蔡欽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玖萬伍仟貳佰捌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暨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四計付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捌拾壹萬零肆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二計付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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