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297號
TPDV,107,司促,9297,2018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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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鎌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巧倫
      蔡欽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玖萬伍仟貳佰捌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暨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四計付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捌拾壹萬零肆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二計付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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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