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滿滿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晟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宴滿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承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9246號│
├──┬─────┬─────┬──────┬─────┬──────┤
│編號│ 支票號碼 │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001 │HN0000000 │75,000元 │107年4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 │
│002 │HN0000000 │75,000元 │107年5月31日│至清償日止│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