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傑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勲
林淑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伍仟陸佰貳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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