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230號
TPDV,107,司促,9230,2018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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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傑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勲
      林淑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伍仟陸佰貳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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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