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珍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