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211號
TPDV,107,司促,9211,2018071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珍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