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766號
TPDV,107,司促,8766,20180712,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7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頂尖數
位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頂尖數位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 107年6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相對人最 新公司名稱,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該裁定於 107年6月2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7年6月26日提出陳 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尖數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