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麗雪
詹木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零肆佰肆拾
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
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