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469號
TPDV,107,司促,11469,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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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麗雪
      詹木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零肆佰肆拾
  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
  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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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