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435號
TPDV,107,司促,11435,201807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志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