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志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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