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楊富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培松(原名黃培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玖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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