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迎秋
李邦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玖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9793 元 │2月01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793 元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1304號)
(一)、緣債務人李迎秋於民國102 年間邀同債務人李邦康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1 筆,共計新臺幣4 萬7,349 元整。並約定自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
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期。倘
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迎秋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1 萬9,793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邦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
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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