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304號
TPDV,107,司促,11304,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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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迎秋
      李邦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玖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9793 元 │2月01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793 元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1304號)
  (一)、緣債務人李迎秋於民國102 年間邀同債務人李邦康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1 筆,共計新臺幣4 萬7,349 元整。並約定自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
      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期。倘
      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迎秋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1 萬9,793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邦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
      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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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