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力綸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松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家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零伍佰零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三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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