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215號
TPDV,107,司促,11215,2018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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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伍仟參佰捌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2│新臺幣161683元│自民國107年07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          │      │算之利息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151185元│自民國107年0 7月20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       │          │      │算之違約金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周勇華於民國92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19日止
    累計584,320元正未給付,(其中151,185元為本金,
    433,13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周勇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19日止累計604,662
    元正未給付,其中161,683元為消費款;439,379元為循
    環利息(2004/ 3/26~2018/07/20);3,6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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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