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8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妤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聲請人請求違約金暨手續費之法律上或契約上依據為何 ?另陳明違約金、手續費之數額各為何?並提出足資證明之 文件。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