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蔡俊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東龍(原名謝昌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參仟零貳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參萬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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