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菀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參佰玖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
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394756元 │7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1000│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元 │7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 年度司促字第11027 號)
( 一) 債務人鄒菀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7月05日止累計410,
798 元正未給付,其中395,756 元為消費款;12,642元
為循環利息( 2018/4/19~2018/07/05) ;2,40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 002) 所示之利
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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