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依蓉律師(即周光雄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周光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壹拾貳萬零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就管理周光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壹拾伍萬柒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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