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989號
TPDV,107,司促,10989,201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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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依蓉律師(即周光雄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周光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壹拾貳萬零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就管理周光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壹拾伍萬柒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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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