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932號
TPDV,107,司促,10932,201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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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劉業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温庭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壹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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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