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賴佳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文婷律師(即任愛娟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任愛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
佰萬參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於管理任愛娟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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