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883號
TPDV,107,司促,10883,2018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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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智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零參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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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