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797號
TPDV,107,司促,10797,2018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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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清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零肆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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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