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368號
TPDV,107,司促,10368,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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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零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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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