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314號
TPDV,107,司促,10314,201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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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亦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伍拾捌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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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