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昱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士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貳仟零伍拾
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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