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141號
TPDV,107,司促,10141,2018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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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亨達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村拓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熙曜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伍佰柒拾捌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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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熙曜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亨達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