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086號
TPDV,107,司促,10086,2018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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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阮承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若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加計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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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