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050號
TPDV,107,司促,10050,2018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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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俊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參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0050號)
  債務人廖俊德於民國91年12月12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64493元整。  (二)依
  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
  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941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7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6449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
  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
  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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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