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3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葉寶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郁實業有限公司、馮振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對馮振義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 院二、提出清晰支票背面影本到院。三、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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