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038號
TPDV,107,司促,10038,201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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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寶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郁實業有限公司馮振義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馮振義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
  院
二、提出清晰支票背面影本到院。
三、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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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