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紹武(即高紹文之繼承人)
高淑嫺(即高紹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紹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高紹
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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